一、关联交易概述及标的情况
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,持有本行股份5%且法定代表人沈沈壹为本行董事,为本行关联法人。
本次关联交易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5200万元(敞口4600万元),其中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800万元(敞口4200万元),宁波市镇海区金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00万元(敞口400万元)。企业集团综合授信占本行资本净额1.70%,为重大关联交易。
二.交易对手情况
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,持有本行股份5%且法定代表人沈沈壹为本行董事。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,注册资金12060.09万元,注册地以及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。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、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。
集团企业宁波市镇海区金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,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;金属材料销售;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等。
三.定价政策
贷款利率根据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》执行, 日均交易价格不优于同档次非关联方客户交易价格,日均交易收益不低于同档次非关联方客户日均交易收益。
四.关联交易金额
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5200万元(敞口4600万元),其中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800万元(敞口4200万元),宁波市镇海区金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00万元(敞口400万元)。
五.董事会决议
本次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六.独立董事意见
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,认为本次交易属于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,依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,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;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,与其他客户授信审批程序一致,表决程序合法、有效,符合现行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。
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2025年1月10日